《道德经》注解版--第七十四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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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
第七十四章:以法理民

本义:

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若使民常畏死,而为奇者,吾得执而杀之,孰敢?常有司杀者杀。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斫,希有不伤其手者矣。

通述:

当民众不畏惧死亡时,为什么用死来吓唬他们呢?假如民众真的畏惧死亡的话,对于作乱的人,就把他抓来杀掉。谁还敢为非作歹?经常有专管杀人的人去执行杀人的任务,代替专门负责杀人的人去杀人,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,那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头的人,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指头的。

释义:

为奇:指作乱的人。

执:拘押。

司杀者:指专管杀人的人。

代司杀者:代替专管杀人的人。

斫:砍、削。

图引:

本章与《道经》三十六章相呼应。作者认为,当权者施行苛政和酷刑,滥杀百姓,压制民众,到最后的结果,当人们恐惧到了极点时,就不会畏惧再死亡。只会越来越多的人起来反抗。因此,真正有效的法度,并不是制度的严苛。国家的刑法政教,是为了提倡人们尚德敬德之心,因此,刑法适中,不乱罚无罪,不乱杀无辜。才能以法理民,靠暴力强权,是无法长久的,只有法度真正符合自然之道和人性规律,才能解决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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